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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的食品过期变质、存在异物,商家拒绝退款、拒绝赔偿怎么办?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买到发霉果冻而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6月,刘某在长春市某超市购买商品花费了73.8元,其中包括一袋价格为3.5元的橘子味果冻。刘某回家后在食用时发现,其中一枚果冻出现发霉变质情况。他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退货并且赔偿1000元。但超市仅愿意赔偿200元。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商家诉至南关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案中,刘某在某超市购买果冻,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该果冻凭肉眼可观察到发霉变质情况,某超市未对货品质量仔细检查,未将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未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承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据此,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刘某3.5元购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双方对判决无异议,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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